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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
法規體系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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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醫研究所為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所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:
(一)專任助理人員:
      指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。分為高中(職)畢業
      、五專(二專)畢業、三專畢業、學士及碩士等五級。但在職或在
      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。
(二)兼任助理人員:
      指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,分為下列三級:
      1.講師、助教級助理人員(或相當級職者):本所以外之機構編制
        內人員,確為計畫所需者。
      2.研究生助理人員: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。
      3.大專學生: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之學生。
(三)臨時工:
      指臨時雇用之工作人員,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
      者,不得再擔任臨時工。
三、本所助理人員給與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
    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
   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。
四、本所助理人員約用性質及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所助理人工作時間比照公務機關規定辦理,並以契約訂定之。
六、本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預告助理人員終止契約:
(一)機關裁撤時。
(二)業務緊縮時。
(三)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 個月以上時。
(四)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助理人員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
      。
(五)助理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    本所依前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,預告期間及資遣費均依勞動基準法
   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七、關於資遣預告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:
      1.繼續工作 3  個月以上 1  年未滿者,於 10 日前預告之。
      2.繼續工作 1  年以上 3  年未滿者,於 20 日前預告之。
      3.繼續工作 3  年以上者,於 30 日前預告之。
(二)助理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
      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 2  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
      照給。
(三)本所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,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
      資。
八、凡依第六條規定終止契約之助理人員,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:
(一)在本所繼續工作,每滿 1 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
      1 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 6 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(二)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資遣費,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。
九、本所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(一)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本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(二)對於本所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(三)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喻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(四)故意損壞本所設備、物品,或故意洩漏本所業務上之秘密致本所受
      有損害者。
(五)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 2  日,或 1  個月內曠職達 3  日者。
(六)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下列情形屬違反契約或工作情
      節重大。
      1.聚眾要挾,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,致本所受有損害者。
      2.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,有具體事證者。
      3.攜帶槍炮、彈藥、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,進入工作場所致影響本
        所安全秩序者。
      4.營私舞弊,挪用公款,收受賄賂、佣金,有具體事證者。
      5.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,使本所受有損害者。
      6.造謠滋事、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,影響本所業務有具體事證者。
      7.偷竊同仁或本所財物,有具體事證者。
      8.經常遲到、早退,屢次勸導仍未改善情節重大者者。
      本所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
      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30  日內為之。
十、本所進用之助理人員應準時上、下班,並依照所內員工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所為激勵士氣,確保工作精進,除實際工作未滿一個月者或留職
      停薪尚未復職者外,得視需要辦理年度員工考核(績)。
十二、考勤人員應每日查對助理人員之上下班時間紀錄並反應刷卡異常事
      項,列入平時考核手冊,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,其有無正當理由繼
      續曠工二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違反考勤規定情事者,應即依
      本規定呈請議處。
十三、助理人員進用以公開甄選為原則、考核及其福利,由計畫主持人循
      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任用之,惟進用前應會簽人事單位及主計單位
      同意後始得進用,該項業務由各該進用組室負責處理。
十四、本要點奉  所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