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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6
六、本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預告助理人員終止契約:
(一)機關裁撤時。
(二)業務緊縮時。
(三)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 個月以上時。
(四)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助理人員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
      。
(五)助理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    本所依前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,預告期間及資遣費均依勞動基準法
   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