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注意事項
(一)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,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,唯經調查
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,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,輕者依其
違規情節及懲罰標準予以懲處,情節重大者依法移「移送臺灣綠島
監獄執行注意事項」規定,移送綠島監獄執行。
(二)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,應善盡保密責任,遇涉及其他收容人
或本所同仁時,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。
(三)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,匿名申訴或 2 人以上聯名者,均
不予受理。
(四)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,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。
(五)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,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。
(六)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,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