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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6
六、注意事項
(一)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,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,唯經調查
     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,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,輕者依其
      違規情節及懲罰標準予以懲處,情節重大者依法移「移送臺灣綠島
      監獄執行注意事項」規定,移送綠島監獄執行。
(二)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,應善盡保密責任,遇涉及其他收容人
      或本所同仁時,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。
(三)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,匿名申訴或 2  人以上聯名者,均
      不予受理。
(四)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,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。
(五)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,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。
(六)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,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。
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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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注意事項
(一)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,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,唯經調查
     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,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,輕者依其
      違規情節及懲罰標準予以懲處,情節重大者依法移「移送臺灣綠島
      監獄執行注意事項」規定,移送綠島監獄執行。
(二)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,應善盡保密責任,遇涉及其他收容人
      或本所同仁時,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。
(三)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,匿名申訴或 2  人以上聯名者,均
      不予受理。
(四)申訴事件在未決定前,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。
(五)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申訴,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。
(六)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,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