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。鑑定人應於鑑定 前,向移送機關(債權人)收取。本分署選任鑑定人後,應通知被選 任之鑑定人,並副知移送機關。移送機關(債權人)未於通知送達後 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,鑑定人應即向承辦股陳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