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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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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。鑑定人應於鑑定
    前,向移送機關(債權人)收取。本分署選任鑑定人後,應通知被選
    任之鑑定人,並副知移送機關。移送機關(債權人)未於通知送達後
    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,鑑定人應即向承辦股陳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