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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6
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一、將執行處改為本分署。
二、參酌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」第柒點、第
    二項改於本須知第八點增加高雄地區之交通費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,不得另外收
    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