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6
六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。鑑定人應於鑑定
    前,向移送機關(債權人)收取。本分署選任鑑定人後,應通知被選
    任之鑑定人,並副知移送機關。移送機關(債權人)未於通知送達後
    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,鑑定人應即向承辦股陳明。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
6
六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。鑑定人應於鑑定
    前,向移送機關(債權人)收取。
    本分署選任鑑定人後,應通知被選任之鑑定人,並副知移送機關。移
    送機關(債權人)未於通知送達後 5  日內繳納鑑定費用,鑑定人應
    即向承辦股陳明。
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
6
六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。鑑定人應於鑑定
    前,向移送機關(債權人)收取。
    執行處選任鑑定人後,應通知被選任之鑑定人,並副知移送機關。移
    送機關(債權人)未於通知送達後 5  日內繳納鑑定費用,鑑定人應
    即向承辦股陳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