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羈押折抵刑期者,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或在監表現,按實際羈 押月數扣除不足月計算,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 範圍內,增加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。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,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。酌增後之單項分數不得逾各級別限分,最高以二‧ 九分為原則。如遇更刑,宜審酌嗣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。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或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已達三‧○分以上者不 適用之;羈押期間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,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