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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6
六、羈押折抵刑期者,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或在監表現,按實際羈
    押月數扣除不足月計算,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
    範圍內,增加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。
   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,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
    監務委員會通過。酌增後之單項分數不得逾各級別限分,最高以二‧
    九分為原則。如遇更刑,宜審酌嗣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。
   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或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已達三‧○分以上者不
    適用之;羈押期間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,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。
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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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羈押折抵刑期者,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或在監表現,按實際羈
    押月數扣除不足月計算,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
    範圍內,增加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。
   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,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
    監務委員會通過。酌增後之單項分數不得逾各級別限分,最高以二‧
    九分為原則。如遇更刑,宜審酌嗣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。
   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或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已達三‧○分以上者不
    適用之;羈押期間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,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。
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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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羈押折抵刑期者,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或在監表現,按實際羈
    押月數扣除不足月計算,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
    範圍內,增加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。
   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,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
    監務委員會通過。酌增後之單項分數不得逾各級別限分,最高以二.
    九分為原則。如遇更刑,宜審酌嗣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。
   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或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已達三.○ 分以上者不
    適用之;羈押期間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,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。
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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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羈押期間過長者,依下列規定審查並計算後,按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
  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,增加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:
(1) 符合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之受刑人,依實際羈押月數扣除性行考核
      不足月計算。
(2) 有期徒刑 3  年以上,未達逕編三級規定且羈押期間折抵徒刑達刑
      期 1/10  以上者及刑期 30 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其羈押期間達 3
      年以上者。經受刑人備齊性行考核表審查,如羈押期間性行考核在
      乙等以上之月份;初再犯佔 1/2 以上,累犯佔 2/3 以上,得按
      實際羈押月數扣除性行考核不足月計算。
(3) 不符前款規定,但其刑期在 5  年以上且羈押期間折抵徒刑逾 180
      日者,得按實際羈押月數扣除不足月六成計算或工作辛勞經核定單
      位之受刑人配業滿 6  月者得按七成計算(4 捨 5  入)。
  前項第 2、3 款之調整分數應由受刑人以書面申請,申請前須保持 6
  個月在監無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受核低分數處分,並由管教小
  組會議紀錄,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。酌增後之單項
  分數最高以 2.9  分為原則。
  同一事項已調整分數及教化、操行單項分數已達 3  分以上者不適用之
  ;羈押期間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,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