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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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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所申請配住職務宿舍:
(一)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,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,已由其
      服務機關配住眷舍者。
(二)曾由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。
(三)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、基地者。
(四)派赴國外進修、工作攜眷同往者。
(五)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