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本所指定協議日期前,相關科室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。如認為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,或無賠償義務,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者,得不經協議,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 理由而拒絕之,並通知有關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