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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6
六、本所指定協議日期前,相關科室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權有無理由
    。如認為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,或無賠償義務,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
    而消滅者,得不經協議,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
    理由而拒絕之,並通知有關機關。
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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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所指定協議日期前,相關科室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權有無理由
    。如認為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,或無賠償義務,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
    而消滅者,得不經協議,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
    理由而拒絕之,並通知有關機關。
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
6
六、本所指定協議日期前,相關科室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權有無理由
    。如認為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,或無賠償義務,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
    而消滅者,得不經協議,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
    理由而拒絕之,並通知有關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