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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、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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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、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之聯繫,得以下列方式行
    之:
(一)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。
(二)通知告訴人、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本署或其他處所。
(三)必要時,公訴檢察官得偕同告訴人、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實地訪視
      或履勘現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