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,如有醫師在所駐診,應請醫師診斷,施以 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,以穩定其情緒;有攻擊或自殘行為 時,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,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輔導, 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