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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精神病隔離保護房注意事項 6
六、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,如有醫師在所駐診,應請醫師診斷,施以
    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,以穩定其情緒;有攻擊或自殘行為
    時,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,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輔導,
    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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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,如有醫師在所駐診,應請醫師診斷,施以
    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,以穩定其情緒;有攻擊或自殘行為
    時,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,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輔導,
    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