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、獎懲方式
一、獎勵標準:
(一)績優獎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,復經評審會議評定獲績優
獎者,給予嘉獎或記功以上之獎勵。(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(二)特別獎: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
者,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。(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
從缺)
二、懲罰標準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偏低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,復經
實地查核績效確有缺失事項,依其缺失情形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。(
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三、獎懲對象:以部會實際督導與辦理法規通報作業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
員為主;各部會之所屬機關之獎懲由部會自行衡酌辦理。
四、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獎懲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