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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6
陸、獎懲方式
一、獎勵標準:
(一)績優獎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,復經評審會議評定獲績優
      獎者,給予嘉獎或記功以上之獎勵。(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(二)特別獎: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
      者,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。(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
      從缺)
二、懲罰標準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偏低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,復經
    實地查核績效確有缺失事項,依其缺失情形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。(
    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三、獎懲對象:以部會實際督導與辦理法規通報作業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
    員為主;各部會之所屬機關之獎懲由部會自行衡酌辦理。
四、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獎懲事宜。
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
6
陸、獎懲方式
一、獎勵標準:
(一)績優獎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,復經評審會議評定獲績優
      獎者,給予嘉獎或記功以上之獎勵。(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(二)特別獎: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
      者,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。(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
      從缺)
二、懲罰標準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偏低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,復經
    實地查核績效確有缺失事項,依其缺失情形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。(
    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三、獎懲對象:以部會實際督導與辦理法規通報作業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
    員為主;各部會之所屬機關之獎懲由部會自行衡酌辦理。
四、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獎懲事宜。
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訂定
6
陸  獎懲方式
一、獎勵標準:
    績優獎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,復經評審會議評定獲績優獎
    者,給予嘉獎或記功以上之獎勵。 (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)
    特別獎: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者
    ,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。 (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從缺
    )
二、懲罰標準: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偏低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,復經
    實地查核績效確
    有缺失事項,依其缺失情形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。 (名額由評審委員
    決定)
三、獎懲對象:以部會實際督導與辦理法規通報作業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
    員為主;各部會之所屬機關之獎懲由部會自行衡酌辦理。
四、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獎懲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