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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
公發布日:民國 92 年 09 月 0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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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各單位登記桌辦理重要公文影像掃瞄歸檔時,應進入「公文管理系統
    」標示為重要公文,並印製「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清單」兩份,連同歸
    檔公文送至檔案管理單位掃瞄建檔人員簽收後,一份存放檔案管理單
    位,一份存放歸檔單位,俾便稽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