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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6
六  各單位登記桌辦理重要公文影像掃瞄歸檔時,應進入「公文管理系統
    」標示為重要公文,並印製「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清單」兩份,連同歸
    檔公文送至檔案管理單位掃瞄建檔人員簽收後,一份存放檔案管理單
    位,一份存放歸檔單位,俾便稽核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