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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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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考核結果:
    每年六、十二月份各考核一次,於次月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,送
    各科室參考改進,並登載於本所網頁,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