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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6
六  考核結果:
    每年六、十二月份各考核一次,於次月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,送
    各科室參考改進,並登載於本所網頁,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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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考核結果:
    每年六、十二月份各考核一次,於次月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,送
    各科室參考改進,並登載於本所網頁,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