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6
六、送入藥品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(正本)、處方簽及寄入人身分證影 本 1 份,經送請衛生科檢查後,發給各場舍依規定監視服用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5
立法理由
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