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送入藥品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(正本)、處方簽及寄入人身分證影 本 1 份,經送請衛生科檢查後,發給各場舍依規定監視服用。
八、送入藥品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(正本)、處方簽及寄入人身分證影 本 1 份,經送請衛生科檢查後,發給各場舍依規定監視服用。
三 送入物品之限制: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: 送與收容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,應予檢查。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 限制之。但有損收容人健康,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,不許 送入。 (一) 飲食: 水果:均可寄入。 食物:以食品罐頭 (罐頭須打開倒入透明塑膠袋內) 、菜餚為限,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以下食品應予拒收。 1.燉中葯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,。 2.有殼之食物(例如:花生、瓜子、蚵、蛤、九孔、蝦、蟹 等)須去除外殼後始准寄入。粽子需去除包裝後始可寄入 。 3.糖果、餅乾、麵包、蛋糕。 4.茶葉、肉鬆、大骨類及不易檢查之食物。 5.未經煮熟之食物。 (二) 必需物品: 衣物: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毛斤每次各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使用 時,准再送入。 書籍: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。但須經輔導股登 記檢查後發給。 肥皂、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。信封每次五十個、信紙一百張。 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,圖書雜誌之內容,有 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,亦不許送入。以上均由收容人以包裏單 申請後,寄回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。 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,亦請家屬配合請勿寄 送。 (三) 寄入藥品須附公立醫院醫師開具診斷書及處方簽 (正本) ,經衛生 科檢查後發放,並由各單位主管監督服用。
三 送入物品之限制: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: 送與收容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,應於檢查。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 限制之。 (1) 飲食: 水果:均可寄入。 食物:以食品罐頭 (須刺開倒入透明塑膠袋內) 、菜餚為限, 每次不得逾二公斤。 1 燉中葯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。 2 有殼之食物 (例如:花生、瓜子、蚵、蛤、九孔、蝦 、蟹) 。 3 菜脯蛋、蔥炒蛋禁止寄入,熟蛋除外。 4 各種糖果、糯米、夾心類之食物 (例如:春捲、米粉 、粽、糯米飯、夾心餅乾、餡餅、麵包、蛋糕等) 。 5 茶葉、肉鬆、大骨類及不易檢查之食物。 6 未經煮熟之食物。 但有損收容人健康,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,不許送 入。 (2) 必需物品: 衣物: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毛斤每次各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 使用時,准再送入。 書籍: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。 但須經輔導股登記檢查後發給。 肥皂、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。信封每次五十個、信紙一百張 。 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,圖書雜誌之內容 ,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,亦不許送入。以上均由收容人 以包裏單申請後,寄回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。 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,亦請家屬配合請 勿寄送。 (3) 寄入藥品須附公立醫院醫師開具診斷書及處方簽 (正本) ,經衛 生課檢查後發放,並由各單位主管監督服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