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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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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
廢止日期:
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
6
六 本隊隊員之義務: (一) 遵守本所及本隊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 (二) 執行本所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。 (三) 出席本所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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