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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6
六  本隊隊員之義務:
 (一) 遵守本所及本隊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 (二) 執行本所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 (三) 出席本所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6
六  本隊隊員之義務:
 (一) 遵守本所及本隊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 (二) 執行本所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 (三) 出席本所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