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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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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民眾抱怨事項須於六日內處理完畢,如案件複雜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
    ,得經各科、室主管核准延長至十五日內辦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