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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6
六、民眾抱怨事項須於六日內處理完畢,如案件複雜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
    ,得經各科、室主管核准延長至十五日內辦結。
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
6
六  各組、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抱怨事項後,至本處收發解除列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