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6
六、民眾抱怨事項須於六日內處理完畢,如案件複雜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 ,得經各科、室主管核准延長至十五日內辦結。
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
6
六 各組、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抱怨事項後,至本處收發解除列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