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、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、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、團體與外國政府、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、團體締結之條約及協定。 二、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(一)外交部以外之各機關於簽署條約或協定後,應依條約締結法相關規 定送外交部保存。 (二)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,定期傳送工作小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