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6
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一、第一款參照條約締結法第二條規定,酌作文字修正。
二、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一目引用之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」,業因「條約締結法」之
    公布施行,經外交部廢止在案,爰修正所引法規名稱,並參照條約締結法第十五
    條規定,酌作文字修正。
三、依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整理彙編成輯編之實務作業期程,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
    將電子檔傳送工作小組期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