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,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,如涉及刑事責任者,依法辦理: (一)大量發送廣告信件。 (二)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。 (三)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 (四)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。 (五)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。 (六)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(IP)。 (七)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、圖畫、影像、聲音等電磁紀錄。 (八)散布電腦病毒。 (九)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