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
6
六、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、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,確實提出優缺點及
    改進意見,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;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。
   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。
   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,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