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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
第 6 條
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、室;並得視業務之繁簡,下設次級單位辦事。
政風處置處長,必要時得置副處長;政風室置主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