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、室;並得視業務之繁簡,下設次級單位辦事。 政風處置處長,必要時得置副處長;政風室置主任。
政風處置處長,必要時得置副處長;政風室置主任;其官等職等,比照各 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。
政風處 (室) 得視業務之繁簡,分科、組、課或股辦事,科長、組長、課 長、股長及其他佐理人員之官等職等,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