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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
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、室;並得視業務之繁簡,下設次級單位辦事。
政風處置處長,必要時得置副處長;政風室置主任。
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第 7 條
政風處置處長,必要時得置副處長;政風室置主任;其官等職等,比照各
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。
第 8 條
政風處 (室) 得視業務之繁簡,分科、組、課或股辦事,科長、組長、課
長、股長及其他佐理人員之官等職等,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
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