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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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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之處分前,如斟酌情形
    ,經告訴人同意而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時,應將數額於不起訴
    處分書內記明,俾得據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。又因被告對於命支付慰
    撫金之不起訴處分,不得聲明不服,故檢察官對慰撫金之數額應慎重
    斟酌,以徵得被告同意為宜,俾免滋生其他不必要之困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