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 檢察官為準備到庭,認有向法院調卷必要時,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或審 判期日五日前,責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卷,並得影印留存。 除有特殊情形外,至遲應於翌日將卷宗歸還,俾利法官準備開庭或供 辯護人閱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