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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院、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6
六  檢察官為準備到庭,認有向法院調卷必要時,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或審
    判期日五日前,責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卷,並得影印留存。
    除有特殊情形外,至遲應於翌日將卷宗歸還,俾利法官準備開庭或供
    辯護人閱卷。
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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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檢察官為準備到庭,認有向法院調卷必要時,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或審
    判期日五日前,責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卷,並得影印留存。
    除有特殊情形外,至遲應於翌日將卷宗歸還,俾利法官準備開庭或供
    辯護人閱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