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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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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及前項於相驗前同意先行摘取器官之案件,應
    由當日輪值外勤檢察官處理,外勤檢察官如均已外出相驗,應由檢察
    長另行指定檢察官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