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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
六、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及前項於相驗前同意先行摘取器官之案件,應
    由當日輪值外勤檢察官處理,外勤檢察官如均已外出相驗,應由檢察
    長另行指定檢察官辦理。
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
6
六  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及前項於相驗前同意先行摘取器官之案件,應
    由當日輪值外勤檢察官處理,外勤檢察官如均已外出相驗,應由檢察
    長另行指定檢察官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