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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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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6
六、執行檢察官對受監護處分人依社會救助法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、 老人福利法可享之權益,應聯繫轄內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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