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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6
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因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」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名稱為「身心障礙者權益
保障法」,爰配合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