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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6
六、執行檢察官對受監護處分人依社會救助法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、
    老人福利法可享之權益,應聯繫轄內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辦理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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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執行檢察官對受監護處分人依社會救助法、身心障礙者保護法、老人
    福利法可享之權益,應聯繫轄內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