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檢察官實施搜索、扣押前,宜初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所得,並 預判足資沒收財產標的之所在、狀態、數量及價值等,再衡量扣押或 沒收所可能耗費之成本後,決定有無扣押之必要。認有扣押之必要者 ,應確認法律依據,並確實遵循法定程序。 檢察官為保全追徵,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或第三人之 財產。 前項所稱財產,指動產、不動產、船舶、航空器、有價證券、債權及 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;所稱酌量,以所扣押之財產價值,足供 追徵之數額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