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
6
六、第二審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,無須調查者,應於收案後二十日 內終結之,其須調查者,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終結之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3
立法理由
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