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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6
六、主辦檢察官應協調小組成員間任務之分配。協辦檢察官就受分配之任
    務應積極進行,並將蒐集之證據資料整理後,交由主辦檢察官彙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