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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6
六、主辦檢察官應協調小組成員間任務之分配。協辦檢察官就受分配之任
    務應積極進行,並將蒐集之證據資料整理後,交由主辦檢察官彙辦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
6
六  主辦檢察官應協調小組成員間任務之分配。協辦檢察官就受分配之任
    務應積極進行,並將蒐集之證據資料整理後,交由主辦檢察官彙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