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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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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,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
    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
    人事處處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
   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