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,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 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 人事處處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