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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6
六、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,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
    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
    人事處處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
   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
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修正
6
六  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,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
    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
    人事處處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
   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
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修正
6
六  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,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
    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
    人事處處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
   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
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修正
6
六  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、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
    高法院檢察官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
    人事處處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
   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
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訂定
6
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,檢同有關資料,逐級陳報,由最高法
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。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,得請檢察司司長、人事處處
長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組成審議小組
先行審議,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