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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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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(文書製作之簽名)
    筆錄、起訴書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緩起訴處分書
    、上訴書、抗告書、聲請書及其他由檢察官製作之文書,檢察官應注
    意簽名,不得疏漏。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獨立製作文書時,亦同
    。(刑訴法三九、四三,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
   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