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(文書製作之簽名) 筆錄、起訴書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緩起訴處分書 、上訴書、抗告書、聲請書及其他由檢察官製作之文書,檢察官應注 意簽名,不得疏漏。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獨立製作文書時,亦同 。(刑訴法三九、四三,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