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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
六、(文書製作之簽名)
    筆錄、起訴書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緩起訴處分書
    、上訴書、抗告書、聲請書及其他由檢察官製作之文書,檢察官應注
    意簽名,不得疏漏。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獨立製作文書時,亦同
    。(刑訴法三九、四三,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
    )
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
6
六   (文書製作之簽名)
    筆錄、起訴書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緩起訴處分書
    、上訴書、抗告書、聲請書及其他由檢察官製作之文書,檢察官應注
    意簽名,不得疏漏。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獨立製作文書時,亦同
    。 (刑訴法三九、四三,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
    )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
6
六  筆錄、起訴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上訴書、抗告書及聲請書及其他由檢
    察官製作之文書,檢察官應注意簽名,不得疏漏。 (刑訴法三九、四
    三,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)
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
6
六  筆錄、起訴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上訴書、抗告書及聲請書及其他由檢
    察官製作之文書,檢察官應注意簽名,不得疏漏。 (刑訴法三九、四
    三,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