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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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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執行金額(含累計)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,為准許分期繳納
    時,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。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,應經
    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。
    執行金額(含累計)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,為准許分期繳
    納時,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。
   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,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。其
    中執行金額(含累計)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,應報請法務
    部行政執行署備查。